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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两年的小米,想在上海打拼,于是开始寻找住房,她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的环境不错,可当她到现场看房的时候发现问题了:
怎么这些公寓都需要人脸识别呢?
(资料图片)
而且人脸识别还是
进入公寓的唯一方式
这让小米觉得
很不妥
求助人小米:我刚到上海想找房子安定下来,公寓的装修和管理比较好,我就倾向租公寓。虹口和杨浦所有的公寓我都去了解过,但只要条件好一点的都需要人脸识别。
听了这话
小米的顾虑油然而生
求助人 小米:现在人脸识别技术,包括AI换脸术技术运用得太广泛了,会对我们的个人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事情真如小米所说的那样吗?
记者对她很中意的城投宽庭进行了走访
记者与前台工作人员对话
记者:不要人脸识别,刷卡进不行吗?
城投宽庭前台:这没有的,都是人脸识别,没有卡。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一家公寓
发现情况依然如此
记者与前台工作人员对话
友间公寓前台:合约签好以后,我们会把房间密码告诉你的。
记者:那大门呢,都是刷脸进吗?
友间公寓前台:都是“刷脸”,没有卡的。
记者:只能用“刷脸”进来?
友间公寓前台:对,目前是的。
针对这一情况
记者也采访了住在公寓里的年轻人
发现大家对只能“刷脸”进出公寓
看法不一
租客:万一卡丢了呢?说实话,现在哪里没有人脸(识别)呢?
而有租客认为确实还不太便利
因为系统会发生故障
租客:有的时候它(系统)识别不到你,现在还好,戴口罩也能识别,但之前摘了口罩也识别不到你。
当然也有租客像小米一样,认为进入公寓的方式应当有多种选择,不应该一刀切。
租客:其实不应该只有“刷脸”这一种方式,但他(物业)没给我们卡。
求助人小米:从个人选择而言,我希望公寓可以给我多种选择,法律也保障了我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是没得选,不选人脸识别就不给你住。
由于小米很难接受“刷脸”方式进公寓,所以目前她还没有租到房子。在记者走访中可以看到,明明门禁系统下方有刷卡的位置,为什么管理方不开启使用,只用“刷脸”这一招呢?记者来到城投宽庭江湾社区继续了解情况。
城投宽庭江湾社区负责人周彦俊:城投宽庭江湾社区作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社区之一,对租客是有一定准入门槛的。当时我们认为人脸识别更有安全性和私密性。没采用指纹或者密码方式进入,是觉得这两种方式更容易造成信息泄露。
那么管理方如何保证
人脸信息不被泄漏呢?
城投宽庭江湾社区负责人周彦俊:租客申请公寓后,来前台签合同的同时,我们会把他的人脸信息录入到后台。系统是经过加密的,不上传到云端,所有数据在后台都有加密保护,我们跟人脸识别运营团队也有保密协议,确保数据安全。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公寓从去年开始运营至今,“刷脸”是唯一进出方式,如果有租客退租,管理方在会后台删除租客的人脸数据。当然他们也有刷卡的方式,只不过非应急,不启用。
城投宽庭江湾社区负责人周彦俊:门禁系统有两种进入方式,一个是人脸识别,另一个是刷卡。我们之前在接待客人时会提前告知这两种方式,但出于安全和私密性考虑,主要还是向客人推荐人脸识别。刷卡是备选方案,如果人脸识别系统故障了,会作为应急使用。
针对像小米这种因为不接受人脸识别而错过好房源的情况,周彦俊也表示会针对不同客人的需求,给大家多种选择。
就在今年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法律在不断更新
但从其他方面来说
企业做得确实有欠缺
对于小米遇到的困惑
律师和专家学者又是怎么看的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宋安成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教授 郑磊
加入连麦
“刷脸”作为唯一方式进入公寓/小区,租赁方是否侵害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宋安成: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的生物信息,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人,不能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进出小区的方式。
宋安成:法律的规定是以必要性为前提,公寓管理实际上是住宅管理,它没有必要一定采用人脸识别,所以该案例在一定意义上侵害了业主的选择权。
对于租赁企业涉嫌侵权,是否可以进行约束的话题,宋安成说,如果租赁方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企业来说,目前行政处罚手段比较少,是否可以通过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加强管理,是未来可以考虑的方向。
企业认为使用“刷脸”管理最有效,可用户却受到了隐私侵犯,从管理层面还有哪些欠缺?
郑磊:人脸信息被采集后会产生大量数据,如果数据库发生泄漏,就会造成极大的管理风险,所以这对企业来说,未必是一个好方法。另外,管理方不应当做“坏人假设”,也就是说,虽然确实有转租现象发生,但企业不能假设所有租户都有转租的可能性,于是让租客让渡权益,这种管理思维是不正确的,也是一种霸王条款。企业可以通过“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退出机制”进行管理。
另外,郑磊补充,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到,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如果规定实施,也将对企业进行处罚;其中第二十三条显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消费者可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记者:臧倩、陈斌
来源:上海新闻广播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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